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北,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刘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古洲镇古娄村*组*号,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谢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古洲镇古娄村*组*号,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海军、谢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9)湘0523民初24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523民初2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