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加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陈庭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加红与被告陈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的有效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