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军,男,****年**月**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关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津南路65号美居物流园O座3楼。
法定代表人:张格芳,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军与被执行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77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213号红十月小区北一区1栋1层商铺1A的房产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强制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马军(身份证号:XXX)名下;
二、被执行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