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阳松霖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环城北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H6T961T。 法定代表人:宋昌仲。 委托代理人:高林,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金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泽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审理经过
开阳松霖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霖公司)与周泽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霖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泽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松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赁费49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30日,被告在原告处租用大众朗逸牌汽车一辆(贵A×××××)作为代步使用,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费用为240元/天,2021年1月2日,被告归还租用车辆,经双方结算,被告租赁车辆33天,租赁费共计792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000元,被告尚欠4920元,被告于2021年1月3日出具欠条为据。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无故拖延,至今未付。综上所述,原告为保护自身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周泽明未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用大众朗逸牌汽车一辆,租赁费用为240元/天,2021年1月2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租赁车辆33天,租赁费共计7,920元,被告已支付3,000元,尚欠4,920元。2021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款4,920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向本院起诉提出如前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租赁原告车辆,对下欠租赁费4,920元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周泽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开阳松霖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费4,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泽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蒲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彭婷 书记员左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