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方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现住黎平县。 被告:胡嗣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黎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方建诉被告胡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蔡方建以被告胡嗣斌下落不明且无法确认其债权债务关系为由,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且无法确认其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诉权处分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方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蔡方建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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