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自如生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466。 法定代表人:熊林。
审理经过
原告彭程与被告北京自如生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主体名称有误,原告彭程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原告彭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彭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谢宝石 书 记 员 李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