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白云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罗元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最新,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桃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刘易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桃辉、刘易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