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亚芬,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赵云峰,男,住沈阳市东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沈亚芬诉被告赵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占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沈亚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5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亚芬起诉被告赵云峰,起诉时原告沈亚芬未向本院提交被告赵云峰的身份信息,经本院询问,也无法联系到被告赵云峰。原告沈亚芬的起诉属于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沈亚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给原告沈亚芬。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