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达力电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建设南路(白马田)。

法定代表人:晏毓达。

被执行人:深圳市三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锦龙一路10号实益达锦龙厂区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文对。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达力电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三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502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三讯电子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邵阳市达力电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

2021年5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深圳市三讯电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随后的执行期间,我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三讯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证券进行了查询,查明无车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登记信息,又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邵阳市双清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建设路支行发起了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三讯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无保险、无公积金、无银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2021年8月30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三讯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三讯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5月12日,本院传唤了被执行人深圳市三讯电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三讯电子有限公司未按传票通知时间到庭。

2021年5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三讯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2021年9月2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邵阳市达力电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琳琳,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止,本案应执行的债务415032.8元及利息,执行费6125.49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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