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合启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昌区紫阳东路77号伟鹏大厦9楼916号。
法定代表人:吴晶。
被告:荆州金辉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61号新天地商业街4号楼23层2302、2303、2304。
法定代表人:林泽宝。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合启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金辉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武汉合启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武汉合启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