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前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审被告:王芝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审被告:李雪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新志因与被上诉人程前进,原审被告王芝荣、李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4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新志在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新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