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涟水县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黎城街道华海路景秀湾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瞿建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秀梅,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长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告:潘浩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审理经过

原告涟水县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与被告赵长根、潘浩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赵长根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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