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迟中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 法定代表人:翟万全,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迟中凯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迟中凯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迟中凯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迟中凯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3元(已减半收取),由迟中凯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东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佟佳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