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东亮,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202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东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刘东亮酒后驾驶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西苑路4公里+100米处超越前方车辆时驶入逆行车道,先后与被害人陈某驾驶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验,刘东亮血液酒精含量为106.7mg/100m1。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刘东亮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评估,陈某、李某车辆修复费用为人民币75
487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东亮明知陈某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东亮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东亮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刘东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东亮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东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