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田梦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2021)川1112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鹏与被执行人田梦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案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情况、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查询,并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的财产线索。经核查,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已于2020年4月注销,账户在注销时余额已经领取,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公积金账户。本院已将相关情况通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依法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