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49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宇,院长。
被执行人:阿比木布,男,彝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执行人:木乃,男,彝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
审理经过
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阿比木布、木乃责令退赔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20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移送执行标的金额为542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阿比木布、木乃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无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发布失信人惩戒。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5420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1)渝0120执27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移送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