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晓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被告:杨铁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曹晓明与被告杨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曹晓明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晓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