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沂南县金达制鞋厂,住所地沂南县界湖街道汉街中段团山庄村。
被告:郝秀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沂南县金达制鞋厂与被告郝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沂南县金达制鞋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沂南县金达制鞋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军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