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通州区川姜镇煜昇祥布业经营部,住通州区川姜镇南通家纺城金六路165号。 负责人杨东,经理。 被执行人杨明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执行人杨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州区川姜镇煜昇祥布业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杨明刚、杨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执行人价值15899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