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天津云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枣林大道21号香邑花苑28号楼-3-102。
法定代表人:艾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苓,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歌山臻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吴宁西路107号215室。
法定代表人:王新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云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歌山臻创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云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云梯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天津云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云梯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航晓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许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