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大理市如家艺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MA6K82EG5C。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大关邑村195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春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被执行人:杨茂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系被执行人杨春灿父亲。 被执行人:杨美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系被执行人杨春灿母亲。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大理市如家艺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杨春灿、杨茂超、杨美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本院(2020)云2930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杨春灿、杨茂超、杨美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大理市如家艺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装修工程款164600元。”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到期后,被执行人杨春灿、杨茂超、杨美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装修工程款16460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春灿、杨茂超、杨美云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税务、不动产、车辆、银行、网络资金等信息,查询到杨春灿名下有2013年登记的号牌号码为云L×××××的丰田凯美瑞汽车一辆,因该车在笑容贷款公司有3万元的抵押贷款,通过电话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拍卖该车;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二是到协助机关洱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住所地村民委员会以传统调查方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收入情况,调查到被执行人除在宅基地上建有住房一院外,无其他财产,无固定收入。四、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述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通过当面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大理市如家艺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并在约谈中,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大理市如家艺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相关线索。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164600元,被执行人履行了13551元,其余151049元未履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方 审判员 何 斌 审判员 李福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国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