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志丹县气象科技服务中心,住所地志丹城南。

法定代表人:白李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成,系公司职工。

被告:王锦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陕K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高家湾。

被告:榆林市东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东泰汽贸,系陕K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

法定代表人:拓振飞,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铺。

法定代表人:陈浩,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强,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志丹县气象科技服务中心与被告王锦明、榆林市东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0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王锦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榆林市东泰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志丹县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王锦明、被告榆林市东泰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的医疗费289.5元、车辆维修费43444元、车辆租赁费30000元,共计73733.5元;二、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对上述费用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王锦明、被告榆林市东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7日13时许,驾驶人王锦明驾驶榆林市东泰物流有限公司的陕K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当行驶至志丹县XX镇XX公路处,与驾驶人刘利成驾驶的志丹县气象科技服务中心的陕XX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陕XXXXXX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2021年03月30日,志丹县XX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王锦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认定结果,并就事故赔偿同意志丹县XX大队的调解结果。但车辆由被告于2021年05月04日拖行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指定维修店延安维修完毕后,被告三方因维修金意见不统一,态度消极,相互推诿扯皮,经原告再三交涉无果,造成车辆修好后无限期拖延扣押,车辆至今无法使用,原告只好另外雇佣社会车辆用于日常办公。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作出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王锦明辩称,1、我购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并没有告知我说需要货运资格证;2、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3、由交通事故产生的这些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4、定损也是由保险公司定损的。

被告榆林市东泰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但提交了答辩状及证据,其辩称,1、陕KXXXXX车登记所有权人为答辩人榆林市东泰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为车主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限为2019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2日;2、陕KXXXXX车系王锦强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从榆林市东泰物流有限公司购买的,双方2019年8月1日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并于合同签订日将车辆交付购车人;3、我公司作为车辆出卖方,对原告的各项诉求(包括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辩称,事故的真实性和责任划分无异议,原告的车辆维修费无异议,由于被告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无货物道路运输资格证,根据商业险保险条款约定,商业险部分我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告诉称的租赁费属于间接损失,根据约定,我公司也不承担,诉讼费也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

争议焦点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和本案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03月17日,被告王锦明驾驶榆林市东泰物流有限公司的陕K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当行驶至志丹县XX镇XX公路处,与驾驶人刘利成驾驶志丹县气象科技服务中心的陕XX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陕XXXXXX号车乘车人刘孙斌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志丹县XXXXX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王锦明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陕K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投保了主车强制性及商业险,半挂车的商业险,主车的商业险为1000000元;原告志丹县气象科技服务中心车辆维修费定损金额为4344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榆林市东泰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被告王锦明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志丹县气象科技服务中心车辆受损,该事故经志丹县XXXXX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被告王锦明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陕K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投保了主车强制性及商业险。该公司辩称被告王锦明无货物道路运输资格证,属拒赔范围;但被告称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明确给他们讲述无货物道路运输资格证属拒赔,故该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明示义务,应在强制性及商业性范围内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费43444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但没有提供票据,不予支持,要求赔偿租赁车辆费用,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144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锦明、榆林市东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