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定县俊花建材经销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321MA0HJHH51J。 经营者:郝俊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委托代理人:陈富荣,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平定县冠山镇冠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苏斌祥;职务: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平定县俊花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平定县冠山镇冠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平定县俊花建材经销部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定县俊花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定县俊花建材经销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穆志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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