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门市麒麟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合成坊1号105、106室。

法定代表人:钟国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卫昌、欧阳秀玲,广东法制盛邦(江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邱雪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麒麟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诉邱雪丽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麒麟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门市麒麟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38.8元减半收取9269.4元,由原告江门市麒麟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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