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作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事。
被执行人: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杨作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424民初46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作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0235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5月8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民政、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向张伟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5月13日到本院接受询问,张伟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三、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伟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张伟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公积金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5月8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
五、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张伟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民政、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由于被执行人张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于2021年8月26日向张伟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作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