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任某某,现住临朐县柳山镇庙山村43号。于2021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乐检一部刑诉〔2021〕215号
指控事实
2021年6月4日4时5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鲁GL6Q23号小型轿车沿昌乐县大沂路由东北向西南行驶至鄌郚镇孔家庄村路段时,与李增云驾驶的对向行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李增云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任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5.7mg/100mL。事故发生后李增云报警,被告人任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可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审判员 王春艳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秦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