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仲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胜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斌,福建尚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陈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仲清因与被上诉人陈胜金、原审被告陈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981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陈仲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仲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陈仲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上诉人陈仲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余梓安
审 判 员 陈光华
审 判 员 韦晓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武亮
书 记 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