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住所地荣成市崂山街道二疃村。

被执行人:李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铭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王铭浩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王铭浩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异议人王铭浩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姜宝超

人民陪审员  宋彩虹

人民陪审员  隋思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唐永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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