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佛山泛德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社区居民委员会东乐路268号顺德印象城第03-2A、03-2B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何嘉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兆华,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李平与被告佛山泛德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诉讼代理人高兆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19800元报名费并支付利息(从2020年1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在佛山南海招商置地Iprak花园城商场内FIND钢琴报名学刚琴,学费共19800元(包含160节正课,赠送4节正课,8节预热课和一个行李箱),另外还单独支付68元购买2节体验课,还有首次体验课未上。因为那个时候被告的人员说8月份报名优惠,9月份会涨价,所以原告还没来得及上首次体验课就交钱了,那个时候FIND钢琴还在筹备中并未开业,当时称10月份左右开业,可是一直到12月15号左右才正式开业。在9月12号开始上了首次体验课后大概又上了2节体验课,上了几节课感觉老师不怎么专业(店铺一直没有开业,所以我们一直在2楼的临时点上的课),还有最关心的一点就是担心甲醛,因为都是全新装修,钢琴都是木头做的,而且商场里面相对封闭,所以为小孩的身体健康考虑,想着转去被告公司另外一家店。于是跟周导然店长沟通转店一事,结果告知不能转店,我跟店长说既然你们不能转店那就退款吧,店长说,转店不行,可以全额退款,要求我退回赠送的行李箱,可能会扣几十元的银行费用,于是双方达成退款协议,30个工作日左右退款到帐。在12月3号原告把行李箱还给了店长。后退款未到账,原告询问,店长于12月27日把公司内部系统的退款流程发给原告,并称老板已经通过退款,在等待财务转款,大概35天左右,1月8日前退款到帐,可是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没有实际退款。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原告在无法定及约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单方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明显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期为26个月。双方于第3条第(5)款约定原告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所有课程;于第4条约定的退款规则。根据原告上课的实际情况来看,原告目前已上课程节数为2节。按照协议约定,消耗课程三分之一以内(无时间限制),可退还已支付费用的50%。因此,在无法定及约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原告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二、原告单方要求退还课程款项19800元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恳请酌情处理。1.根据课程销售协议内容,双方对学员单方解除协议及退款有明确约定,学员要求全额退还其课程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协议背面由学员家长签名同意确认的退费守则第1条“本协议签订后7日(包括7日)内,如未上过任何课程,可退还已付的课程费用”,此学员2020年11月28日提出退费申请时其已超过7天,根据协议退费原则,被告按第二条“已消耗课程三分之一以内(含三分之一),可退还已支付课程费用的50%”来执行。此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排除学员正常参与课程服务的合同权利,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学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内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2.被告销售的课属于整体销售,不管消费者是否到店上课,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产生的加盟费、品牌权益金、租金成本、人力成本、钢琴设备成本、水电成本、装修损耗等成本都在增加,课包的整体价值也在相应减损,因此才会设置相应的退款守则。3.按照双方约定,经被告核算,原告最终可退还学员费用9900元。原告购买课程包折后实价为19800元,按照双方签订的退费守则“已消耗课程三分之一以内(含三分之一),可退还已支付课程费用的50%”约定,最终可退还原告课程费用19800∕2=9900元。因原告违约而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包括:扣减品牌使用权益金10%、扣减员工提成5%、其它为扣减注册费、租金、人力、水电、装修损耗、购买的钢琴等产生的成本费用。现原告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属原告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双方就诉讼费并无约定,且本案系因原告违约而提起,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辩证。对当事人就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真实性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已提交原始载体供核对,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商场物业管理聊天记录,该证据为原告与案外人之间的沟通记录,与本案争议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交的经营成本资料,该证据为被告用以证明其公司经营支出费用,与本案讼争问题无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课程销售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钢琴课程及辅助课程,课时数160节,课程费用19200元,注册费600元,协议有效期从课程开课日起26个月内,课程费用总额19800元,赠品为4节正课、8节预热、拉杆箱一个。如学员因个人原因申请退费,在与培训机构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同意退费的,根据学员的实际情况按协议第1至10项执行:1.协议签订后7日(包括7日)内,如未上过任何课程,可退还已付的课程费用。2.已消耗课程三分之一以内(含三分之一),可退还已支付课程费用的50%。3.已消耗课程三分之一以上但未超过一半(含一半),可退还已支付课程费用的30%。4.已消耗课程一半以上,不退还任何费用。……9.通过POS机及支付宝扫码缴费的,办理退费时须扣除刷卡手续费。10.发生退款时,学员收到的赠品须如数归还(赠品已拆封、使用或不能如数归还,将按收据金额从退款中做相应扣除)。

签订协议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培训费用19800元。之后,原告的孩子在被告处上了一节赠送的预热课程后,原告向被告申请退款,被告予以同意。从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协议达成的退款金额为19740.6元,且被告工作人员承诺在2021年1月8日前退款到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已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从证据显示被告承诺于2021年1月8日前向原告退回培训费用19740.6元,被告应对其承诺予以履行。现被告未履行退款的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原告损失的法律责任。因此,被告应向原告退回培训费用19740.6元,并从2021年1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退款期间的利息。

综上,本院对原告诉请中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泛德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平退还培训费用19740.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9740.6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平负担0.5元,被告佛山泛德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147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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