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某,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1,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 被告:马某2,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黎某诉被告马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黎某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黎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鸿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冉东黠 书 记 员 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