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某,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1,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 被告:马某2,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黎某诉被告马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黎某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黎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鸿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冉东黠 书 记 员 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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