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91年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吴某某的银行存款46611元。因债权人陈某1提出参与分配,本院审核后作出(2021)桂0512执恢6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保留被执行人吴某某的基本生活费3550元、扣除执行费537.85元、分配给陈某某23813.75元、分配给陈某118709.4元。在清理执行案款过程中发现,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划拨了被执行人吴某某的存款57元,该款项已认领至本案子账户,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本院查明

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为政府工作部门的在编职工,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存续状态,已被本院冻结,余额未能划拨;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数据,无网络资金开户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 截止2021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尚有74205.13元的义务未履行(本金42682.93元,一般债务利息1967.15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9555.05元)。本院已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吴某某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工作需要的消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以《告知书》的方式,通过电子送达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工资收入需要等待核算后再予以划拨,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袁 尧 审 判 员  黄海宁 审 判 员  刘春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宙霖 书 记 员  许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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