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杨老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石家庄(亦资街道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599351017H。
法定代表人:杨清丹,贵州杨老奶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六盘水华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亦资街道胜境大道400号(农机局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DMH2F1Q。
法定代表人:钱燕。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杨老奶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水华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文科独任审理,并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杨老奶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杨清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盘水华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贵州杨老奶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定金65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7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订购礼品盒(含手提袋样品)1000个,纸箱2000个,画册2000本,总金额296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2016年9月8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0000元,此后被告仅向原告交付了画册2000本,合计金额3600元,其余产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也未将超出部分定金6500元退还给原告,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六盘水华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7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订购礼品盒(含手提袋见样品)1000个,单价22元,金额20000元,15天交货,纸箱2000个,单价3元,金额6000元,15天交货,画册2000本,单价1.8元,金额3600元,5天交货,订购货物总金额29600元,原告在签订合同后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原告验货后付清尾款19600元,双方还对质量保证、检验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被告在履行约定过程中,除向原告提供2000本画册(价值3600元)外,未向原告交付礼品盒(含手提袋见样品)和纸箱。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和收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各自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本案原告依约交付了定金,被告负有依约提供货物的义务,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订购的礼品盒和纸箱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被告的购销合同已无法履行,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部分定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交付的定金为10000元,扣除原告收到的2000本画册的货款3600元,被告应当返还的款项为6400元,原告主张的6500元与实际不符,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六盘水华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杨老奶食品有限公司定金6400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杨老奶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六盘水华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