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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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李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审理经过

2016年5月10日,本院收到李清的起诉状,要求与苟江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苟江户籍所在地不在本地且在本县居住不满一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李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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