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蚌埠市正祥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79678680。
法定代表人:周少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安徽徽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53718690Q。
法定代表人:杜少华。
审理经过
原告蚌埠市正祥砂石有限公司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蚌埠市正祥砂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蚌埠市正祥砂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