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行,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269号。 负责人:臧传朋,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录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诸城晶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贾悦镇安家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陈栋。 被执行人:山东鑫昊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开发区舜德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任成月。 被执行人:诸城信合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贾悦镇安家庄。 法定代表人:杨术本。 被执行人:陈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杨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8)鲁0782民初79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行与诸城晶品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鑫昊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诸城信合锻造有限公司、陈栋、杨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439670.98元。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1年3月3日、3月30日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已对查询到的杨兰名下的银行存款2477.99元进行了扣划。 2、已于2021年3月12日到诸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产进行了查询,经查山东鑫昊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诸国用(2013)第0××5号土地和诸城市房权证舜王街办私字第0××2号、0××8号房产已在(2019)鲁0782执1198号一案中处置完毕。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罚款的决定。 5、2021年4月14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鲁0782民初79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兆红 审判员 王树明 审判员 王 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