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郑瑞斌(曾用名郑乃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址天津市南开区。曾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现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徐铁检诉刑诉[2020]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瑞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对本案中止审理,于2021年5月10日恢复审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殿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瑞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郑瑞斌明知辐纹陆龟系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从萧燕芬(微信号×××,微信昵称“芬芬陆龟粮批发零售”,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6388元的价格购买1只辐纹陆龟,放于家中饲养。2018年5月24日,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万兴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郑瑞斌查获,并于次日扣押了上述陆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陆龟系辐纹陆龟(Astrochelysradiata),属于龟鳖目(Testudines)陆龟科(Testudinidae),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郑瑞斌于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辐纹陆龟已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万兴派出所移送至天津市野生动物救护驯养繁殖中心救助。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瑞斌供认不讳,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无辩解,亦未提出新的证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陆龟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野生动物物种保护级别证明、救护登记回执,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被告人郑瑞斌的供述与辩解,另案犯罪嫌疑人萧燕芬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瑞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非法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罪名变更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取消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名,故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郑瑞斌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郑瑞斌被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郑瑞斌曾因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本次发现漏罪,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为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惩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根据被告人郑瑞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郑瑞斌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娇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