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轶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锘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层。 法定代表人:邵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轶群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锘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锘钛公司)网络域名权属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4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轶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王杰,被上诉人锘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马云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吴轶群提出如下上诉请求:撤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47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未采纳吴轶群在一审中提供的有关证人证词,于法无据。2.一审判决中有关公司章程条款效力的理解与认定,明显有悖于相关法律规定。3.一审判决对涉案域名民事权益之阐释,实不知其出处何在。综上,吴轶群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请求本院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锘钛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域名归属于锘钛公司所有,其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涉案域名的注册就是为了锘钛公司的经营所需。2.吴轶群通过签订章程补充协议的方式,已经确认涉案域名归锘钛公司所有。3.涉案域名注册后一直由被上诉人进行缴费,且由被上诉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与其“机车游侠”品牌建立稳定对应关系。综上,锘钛公司请求本院驳回吴轶群的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诉称

锘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轶群将域名“moootooo.com”转移给锘钛公司,由锘钛公司注册使用;2.判令吴轶群赔偿锘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92,873.30元(合理开支为律师费6万元、公证费3,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下半年,吴轶群与案外人黄某某等人开发出摩托车GPS防盗产品后,开始经营摩托车GPS防盗业务,经营时需以网站作为后台支持平台。2010年4月,吴轶群、黄某某等人设立高帝矣斯公司(吴轶群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现已吊销),以该公司名义经营上述业务,并将品牌命名为“摩游骑士”。 2010年3月26日,包括吴轶群在内的三名股东设立锘钛公司,主要从事智能呼叫中心领域的软件开发等业务。2011年8月11日,黄某某通过股权收购成为锘钛公司的股东之一。同年8月26日,吴轶群申请注册涉案域名“moootooo.com”。同年11月,高帝矣斯公司将其前述摩托车GPS防盗业务转让给锘钛公司,锘钛公司以“机车游侠”品牌及涉案域名进行运营,该域名对应的网站为“www.moootooo.com”。同年12月30日,锘钛公司全体股东通过章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第二条规定,公司生产摩托车GPS防盗产品,之前类似产品“摩游骑士”的用户可以在公司产品平台自动升级,其缴纳的信息费(维护费)归公司所有。协议第三条规定,公司在经营期间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兼职人员创造与公司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域名等的所有权属于公司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私自侵占。锘钛公司2014年11月19日通过的章程第四十三条再次对此进行过规定。 锘钛公司通过“www.moootooo.com”网站及其新浪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对“机车游侠”摩托车防盗业务进行介绍、宣传。锘钛公司经营该业务期间,持续就涉案域名进行续费,并以锘钛公司的名义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2011年11月21日和2012年9月28日,锘钛公司分别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及第9类电子防控装置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XXXXXXXX号及第XXXXXXXX号“机车游侠www.moootooo.com及图”商标,均已获准注册。锘钛公司还于2012年2月21日申请注册域名“moootooo.cn”。 2019年3月8日,锘钛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意吴轶群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同意吴轶群之父郑耀卿辞去公司董事长及董事的职位,后于同年5月23日进行了变更登记。吴轶群离开锘钛公司后,于2019年9月初将涉案域名与其原本绑定的IP地址解除绑定,导致锘钛公司经营涉案业务的“www.moootooo.com”网站无法登录。为此,大量用户向锘钛公司反映无法登陆、无法查询定位等问题。同年9月5日,锘钛公司员工就此情况询问吴轶群,吴轶群称“域名指向我已经恢复了,我给你一个星期的时间。1,200万,你给我一个方案。9月13日前”。当晚,黄某某致电吴轶群进行沟通,吴轶群称“域名卖掉了”“股份不要钱,域名要谈的”,并称要1200万元。黄某某称没有这么多钱,并先后提出“写1,200万的欠条”、“转让股份给吴轶群”、“送骑呗的股份给吴轶群”作为要回涉案域名的条件,吴轶群均予以拒绝。吴轶群还称“我的新公司已经把机车游侠的商标注册下来了”。因沟通失败,锘钛公司开始使用其他域名经营涉案业务,并于同年9月9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致用户的一封信:关于APP无法登录使用问题的通知”,就上述问题进行解释并提供解决方法。锘钛公司为处理客户退货、换货等事宜,支出大量换货成本、快递费等费用。 锘钛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6万元、公证费3000元。 另查明,2011年8月18日,吴轶群使用qq邮箱与同事进行工作内容的沟通。同年9月3日开始,吴轶群使用后缀为“moootooo.com”的电子邮箱进行工作内容的沟通,当日向同事发送了以下内容的邮件:“1.空调移机,两台(都在新公司装上);2.老公司留下物品搬家……5.客服与销售人员配置分离,销售人员培训即将开始”。同年9月6日,吴轶群向黄某某发邮件“生产需要以下文档:1.MID号码及密码5000组,交印刷厂生产;2.MCU的软件版本发布;3.GSM的软件版本发布”。吴轶群称上述电子邮件系关于锘钛公司经营涉案业务的沟通邮件,当时因“摩游骑士”经营状况不佳而准备转到锘钛公司处运营,网站建好后由锘钛公司以“机车游侠”品牌运营。 又查明,吴轶群称其从锘钛公司处离开后,在案外人上海家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处工作。该公司曾于2018年12月7日在第39类和第41类服务上申请注册“机车游侠”商标,前者获准注册,后者已被锘钛公司提起异议,现仍在处理过程中。吴轶群称该两个商标的注册申请系出自其授意。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称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域名是否应归属于锘钛公司;吴轶群以其个人名义申请注册涉案域名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涉案域名是否应归属于锘钛公司。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域名是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因此,从技术层面看,域名具有定位计算机IP地址的功能。在互联网经济时代,互联网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宣传推广的重要场所,网络用户通过网址访问相应的网页,而域名系网址的核心组成部分。因此,从商业层面看,域名还具有识别来源的功能。域名经注册而产生,故一般而言,域名归属于其注册人。域名注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用,当域名注册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不应仅以域名注册信息作为其权属认定依据,还应结合域名的实际使用情况、相应主体的约定等因素进行审查。本案中,首先,涉案域名系为了锘钛公司经营摩托车防盗业务而注册,且仅由锘钛公司使用。根据现有证据,吴轶群于2011年8月26日申请注册涉案域名,此时其正与黄某某等人合伙通过高帝矣斯公司经营“摩游骑士”摩托车防盗业务,但并未使用涉案域名进行经营;在申请注册涉案域名前,黄某某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成为锘钛公司的股东,而吴轶群亦系锘钛公司的原始股东;最迟自同年9月3日开始,吴轶群使用后缀为“moootooo.com”的电子邮箱作为工作邮箱,就锘钛公司从高帝矣斯公司接手“摩游骑士”业务与黄某某等人进行沟通和工作安排,后锘钛公司于同年11月开始使用涉案域名经营摩托车防盗业务。根据以上事实可知,吴轶群申请注册涉案域名时,已准备将高帝矣斯公司经营的“摩游骑士”防盗业务转至锘钛公司名下经营,相应初始准备工作由吴轶群负责,准备工作完成后即由锘钛公司使用涉案域名经营该业务。从吴轶群与锘钛公司的关系、涉案域名的注册时间及吴轶群与相关主体在域名注册前后实施的行为来看,吴轶群申请注册涉案域名并非出自其个人使用或高帝矣斯公司使用的目的,而是为锘钛公司经营摩托车防盗业务而申请注册。其次,吴轶群通过签订章程补充协议的方式,确认涉案域名归锘钛公司所有。包括吴轶群在内的锘钛公司全体股东于2011年12月30日签订章程补充协议,约定“摩游骑士”用户缴纳的费用归锘钛公司所有并可在锘钛公司平台获得服务,锘钛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在锘钛公司经营期间创造的域名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于锘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吴轶群作为锘钛公司的股东,其在前述章程补充协议上签字,应受该协议内容约束。根据前述协议内容可知,其目的是为了确保与锘钛公司经营摩托车防盗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于锘钛公司。虽然涉案域名的注册时间早于该协议的签订时间,甚至略早于锘钛公司经营摩托车防盗业务的时间,但如前所述,涉案域名是为了锘钛公司经营摩托车防盗业务而注册,且锘钛公司在前述补充协议签订前已开始使用涉案域名经营摩托车防盗业务,结合该补充协议的签订目的,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域名属于该协议约定的应归属于锘钛公司的域名。最后,涉案域名经锘钛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锘钛公司及其“机车游侠”品牌建立对应关系,锘钛公司对该域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涉案域名注册后一直由锘钛公司持续使用和续费,并以锘钛公司的名义在域名管理部门备案。锘钛公司使用涉案域名经营“机车游侠”摩托车防盗业务期间,通过该域名对应的网站等多个途径对该业务进行了宣传,还申请注册了同时包含该域名和“机车游侠”的注册商标。根据以上事实,涉案域名已经与锘钛公司及其“机车游侠”品牌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根据涉案域名的注册目的、实际使用情况、相应主体的约定等事实,一审法院认定该域名应归属于锘钛公司所有。 关于吴轶群以其个人名义申请注册涉案域名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锘钛公司主张吴轶群以其个人名义注册涉案域名、隐瞒域名注册人情况、不及时将该域名转至锘钛公司名下、将该域名与原IP地址解绑并索要高价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该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而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案中,吴轶群申请注册涉案域名时,锘钛公司尚未开始经营摩托车防盗业务;涉案域名注册后一直由锘钛公司用于经营摩托车防盗业务;而吴轶群至今从未使用该域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因此,原、吴轶群之间并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法律关系。同时,本案被诉行为也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域名注册、使用行为。因此,锘钛公司关于吴轶群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事实上,公司股东或高管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域名后提供给公司使用的情形并非罕见,故该行为本身并不存在违法性。吴轶群作为锘钛公司的股东,将为锘钛公司使用目的而注册的涉案域名提供给锘钛公司使用,虽未在锘钛公司使用该域名期间将域名转至锘钛公司名下,但该行为本身亦并不具备违法性。域名注册信息属公开信息,在锘钛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吴轶群刻意隐瞒该事实。因此,锘钛公司主张的吴轶群前述行为或不属实,或不存在违法性。若锘钛公司认为吴轶群将涉案域名与原IP地址解绑并索要高价的行为对其造成损害,可以根据其他法律寻求救济。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判决:一、吴轶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域名“moootooo.com”转移给锘钛公司;二、驳回锘钛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1,543元,由锘钛公司负担30,743元,吴轶群负担8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吴轶群围绕其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与证人杨某相关的部分往来邮件。2.上海寅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寅福公司)的情况说明。3.范丽琴的证人证言。吴轶群并申请证人王某、杨某到庭作证。锘钛公司对于吴轶群二审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并无异议,但认为该些证据不能证明吴轶群在本案中的上诉主张。本院对于吴轶群二审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鉴于上述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有关故本院在二审审理查明中对该些证据予以查明,至于该些证据可否达到吴轶群在本案中主张的证明力,本院将在本院认为中,一并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20年9月30日,寅福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作为投资机构,本公司于2011年开始对上海诺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投资调查,并于2012年6月完成对其公司的股权投资,于2016年完成股权投资的退出。投资调查中,并无涉案域名(moootooo.com)归属认定要求,该域名的归属也不是本公司投资和退出的必要条件。 2020年10月9日,范丽琴出具证人证言称,其是锘钛公司原出资股东,有关涉案域名(www.moootooo.com),在2011年12日30日章程补充协议签订前,确为吴轶群个人所有。对于该域名的使用、收益等,在其担任公司股东期间,管理层及股东会均没有这样的规定。 证人王某出庭作证称,其系上海顶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要分管域名注册和ICP备案等相关事务,吴轶群以个人名义注册了涉案域名,涉案域名的注册费用由吴轶群缴纳,涉案域名续费等相关后续费用由锘钛公司缴纳。 证人杨某出庭作证称,其自锘钛公司成立至2016年期间系锘钛公司股东,持有锘钛公司65%的股份,并参与锘钛公司经营。涉案域名是以吴轶群名义申请,并作为公司资源予以使用。吴轶群当时负责锘钛公司产品线管理,吴轶群决定使用涉案域名进行锘钛公司相关产品的线上推广使用,得到了其他股东的同意。当时,因希望吴轶群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故曾与吴轶群之间约定,待公司发展后,再由公司回购涉案域名,但杨某不知道其他股东是否知道该项约定。2011年12月30日,锘钛公司全体股东通过章程补充协议时,并未对涉案域名有过相应的协议。至2016年,杨某退出锘钛公司之前,对于锘钛公司回购涉案域名事宜没有达成任何协议。 本院再查明,2010年3月18日,锘钛公司首次召开股东会会议,选举杨某为公司第一届执行董事,聘任吴轶群为公司经理。2012年6月25日,吴轶群被选举为锘钛公司董事会董事。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域名应归属于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案中,吴轶群不但是锘钛公司股东,还自锘钛公司成立之日起即担任锘钛公司经理,属于锘钛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前述公司法的规定,吴轶群对锘钛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吴轶群违反忠实义务所得财产,应当归属于锘钛公司所有。就涉案域名而言,无论是一审判决中查明的事实还是二审证人杨某所做陈述,均可以证明,吴轶群在负责锘钛公司摩托车防盗业务时,为摩托车防盗业务线上推广使用,而以其自己的名义申请了涉案域名,而涉案域名在申请后,亦始终由锘钛公司经营并使用于摩托车防盗业务。因此,根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吴轶群注册涉案域名的行为本就是为经营锘钛公司业务而实施的职务行为,根据前述公司法之规定,吴轶群在注册涉案域名之初,本应就根据忠实义务将涉案域名注册在锘钛公司名下。其次,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如前所述吴轶群作为锘钛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将涉案域名注册于个人名下,已经有违忠实义务。而在2011年12月30日,锘钛公司章程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公司生产摩托车GPS防盗产品,之前类似产品‘摩游骑士’的用户可以在公司产品平台自动升级,其缴纳的信息费(维护费)归公司所有”“公司在经营期间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兼职人员创造与公司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域名等的所有权属于公司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私自侵占”,吴轶群作为公司股东签署了上述章程补充协议,吴轶群作为锘钛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亦该明确的知道涉案域名运营了摩托车GPS防盗产品,涉案域名属于与锘钛公司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涉案域名的所有权属于锘钛公司所有,但吴轶群作为锘钛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明知涉案域名应当归属于锘钛公司的情况下,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司法之忠实义务未将涉案域名返还至锘钛公司名下。综上,本院认为,吴轶群作为锘钛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忠实义务,侵占了本属于锘钛公司的涉案域名,根据前述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吴轶群应当向锘钛公司返还涉案域名。故本院据此确认,涉案域名归属于锘钛公司所有。 对于吴轶群在二审期间递交的相关证人证言,本院认为,寅福公司的情况说明中,有关未将涉案域名作为投资和退出要件的内容,仅是寅福公司对其经营行为的说明,与涉案域名权属认定无关,本院不予采纳。范丽琴的证人证言中章程补充协议前管理层及股东会未对涉案域名使用、收益有过规定的内容,并不能免除吴轶群根据公司法规定所应承担的忠实义务,本院认为范丽琴的证人证言,亦与涉案域名权属认定无关,本院不予采纳。证人王某的证言仅可证明吴轶群以个人名义注册了涉案域名,并实际由锘钛公司经营、使用,不能证明涉案域名归属于吴轶群个人所有。证人杨某有关“与吴轶群之间约定,待公司发展后,再由公司回购涉案域名”证言,并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吴轶群的二审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上诉主张,故本院对于吴轶群的上诉主张,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吴轶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吴轶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陈瑶瑶 审 判 员  杨馥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乐 书 记 员  陈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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