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6CDJ7G,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三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系该公司的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系该公司的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朱立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泽剑,岳阳楼区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刘光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泽剑,岳阳楼区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熊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告:王三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告:熊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法定代理人:熊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系被告熊某1的祖父。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立新、刘光文、熊某2、王三英、熊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