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光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洛阳六合科技开发公司,住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大庆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关松华,董事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光美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六合科技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0304民初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陈光美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故意按照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法律文书依据《城镇集体所有制条例》又重新审理一遍。原审中,申请人起诉的是合同违约,标的是违约金,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判决超出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审判程序违法。3、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合同违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3200元的集资款后,被申请人在1996年3月给申请人出具了3200元的《出资证明》,完全证明了被申请人已经默认了与申请人已经形成了形式上的事实集资合同关系。4、原审法官徇私枉法,故意歪曲事实,帮助被申请人造假。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原审法院对六合公司提供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中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无不当。陈光美主张3200元的《出资证明》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集资合同关系,而陈光美与六合公司之间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出资证明》也仅是记载和反映其出资的客观状况的一个凭证,其对应权利应为出资款分红,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判决驳回陈光美主张的23年红利款的诉讼请求。原审庭审中,陈光美又认为六合公司违反约定的行为是指公告中明确规定不能替签代领出资款红利,而六合公司让别人替签代领,其本人未收到出资款红利。首先陈光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六合公司让他人替签代领他本人的出资款利息,其次《公告》中也未对“违约金”进行约定,故陈光美主张违约金及违约金利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陈光美陈述原审法官徇私枉法,违法办案,无相关事实根据,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陈光美的申请事由不符合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陈光美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