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吴宝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执行人:王甫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邱集镇小苏村张墩组,现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吴宝良与王甫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24民初34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甫成银行存款人民币367935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海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 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