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该行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骁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联社职工,住乾安县。

被告:于喜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喜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忠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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