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维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
被执行人:方俊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汕尾市城区。
审理经过
关于黄维煜与方俊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1502民初4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方俊发须偿还黄维煜借款本金人民币710000元及利息,并径付案件受理费6273.99元。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7月08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方俊发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本院对被执行人方俊发的财产作出如下查控措施:依法向被执行人方俊发所属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财产登记情况,查明其名下有位于汕尾市园林区房产,依法采取查封、拍卖措施,于2020年12月22日公开拍卖上述房产,拍卖成交金额为人民币1052000元。本院将拍卖成交款依法分割后进行执行财产分配,本案最终清偿所得人民币138985.67元,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黄维煜。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方俊发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及车辆等信息,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方俊发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