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于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余美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于添与被告余美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孙于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钱款525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10月17日期间,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共向被告借款12笔,被告向原告放款到账金额38500元,原告共计偿还被告借款91000元,可见被告收取的息费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被告应将不合法的息费52500元退还给原告,该笔资金经原告催促,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电子签名法》诉至法院,恳请判如所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债权债务明细》系原告单方制作,转账《账单详情》无法反映转账账单与原告存在关联性。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反映其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孙于添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