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申某,住黎城县。 被告:王某,住黎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申某诉被告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申某以证据需要补全为由,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某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某承担。   审  判  长    申宪红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    周云丽 人民陪审员    刘新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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