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申某,住黎城县。 被告:王某,住黎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申某诉被告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申某以证据需要补全为由,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某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某承担。 审 判 长 申宪红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 周云丽 人民陪审员 刘新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