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隆回县建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新村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富。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隆回县建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524民初3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湘0524执6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衡
审判员 李基高
审判员 杨小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