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勇翔,男,蒙古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新三区。         原告:黄某1,男,蒙古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新三区。         原告:黄某2,男,蒙古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新三区。         法定代理人暨原告:黄勇翔,男,蒙古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新三区。         原告:韩彦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新三区。         原告:刘托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新三区。         以上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泉,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营业部,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7号新华联广场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6493316X。         负责人:陈红,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慧,青海延辉(湟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慧,青海延辉(湟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黄勇翔、黄某1、黄某2、韩彦其、刘托秀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营业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黄勇翔、黄某1、黄某2、韩彦其、刘托秀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勇翔、黄某1、黄某2、韩彦其、刘托秀因部分证据需要调取且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勇翔、黄某1、黄某2、韩彦其、刘托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50元,全额退还原告黄勇翔、黄某1、黄某2、韩彦其、刘托秀。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包蕾 审判员    王叶凡 人民陪审员    肖贵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雪 书记员    刘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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