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垣曲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王某某、高某某罚金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晋0827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执行人高某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2月1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向垣曲县人民法院罚没款专户缴纳2万元罚金。

2、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起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某某、高某某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将10万元划拨至垣曲县人民法院罚没款专户。

3、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到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垣曲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公积金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有住房公积金,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将5.64万元划拨至垣曲县人民法院罚没款专户。

4、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到垣曲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某某的不动产信息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到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某某的保险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于2021年3月28日通过太平洋保险公司垣曲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保险信息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某某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王某某正在服刑。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2.3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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