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住甘肃省泾川县。 被告:赵某,住甘肃省泾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赵某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决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一个。事实与理由:2006年3月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同年农历7月19日原告生育儿子赵佳鑫,2008年农历9月5日生育女儿赵忆婷。2014年原、被告共同购买五菱宏光小型客车一辆、修建二层小洋楼12间,2016年共同购买货车一辆,无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为天水人,异地远嫁,婚后初期两人关系尚可,随着时间推移,二人矛盾不断凸显,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为了孩子有个健康的生活环境一直不断让步,但被告一直我行我素,致使原告心灰意冷。2019年原告起诉至法院又撤诉后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名存实亡,特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查明事实如下:2006年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7月19日原告生育儿子赵佳鑫,2008年农历9月5日生育女儿赵忆婷。2014年原、被告共同购买五菱宏光汽车一辆、修建二层小洋楼12间,2016年共同购买货车一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许离婚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出离婚,但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符合离婚条件。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从相识到相知,这是一段美好的历程。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痛苦是每个人都必修的功课,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而产生矛盾,使婚姻出现了裂痕,陷于危机,原被告双方均应当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希望双方能平心静气,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去沟通和交流,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情感和理智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建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任春屏 书记员 闫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