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登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谢定贵,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冒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陈炳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登明、谢定贵与被告冒娟、陈炳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2021年6月2日,原告陈登明、谢定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登明、谢定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登明、谢定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登明、谢定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