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北京宾强鑫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庆祥南路29号院1号楼5层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055571636N。

法定代表人:吴洪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清洪,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俊,浙江翰志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万洋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南山园园中路131号136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327918438F。

法定代表人:梅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小飞,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邱圣瑞,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航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72号仓山万达广场A1号楼19层11室-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2YJC9565。

法定代表人:高花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锡根,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钊,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宾强鑫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洋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福建航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宾强鑫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北京宾强鑫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6元,减半收取4978元,保全费3600元,由原告北京宾强鑫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文波

人民陪审员陈介贤

人民陪审员叶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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